借錢給親友,最怕的就是對方一拖再拖,最後乾脆不接電話。其實只要手上有證據,法律提供了好幾條合法的催討途徑。以下依常見的順序整理。
第一步:整理借貸證據
不論走哪一條路,都需要證明「確實有借錢這件事」。可以先整理:
- 借據、本票或其他書面約定
- 匯款、轉帳紀錄
- 討論借錢或還錢的訊息、對話紀錄
- 知道借款經過的證人
沒有寫借據也不代表要不回來,轉帳紀錄加上對話內容,往往就能證明借貸關係。
第二步:寄發存證信函催告
存證信函是透過郵局寄出、可以證明寄送內容與時間的信件。寫明借款金額、日期,並要求對方在期限內還款。
存證信函本身沒有強制力,但有兩個作用:一是正式表明您的主張,讓對方知道您是認真的;二是依民法,向債務人「請求」可以中斷時效,但要注意,請求後 6 個月內沒有起訴,時效就視為不中斷。
第三步:取得「執行名義」
要讓法院強制對方還錢,必須先取得「執行名義」。常見的方式有:
本票裁定
如果借款時對方簽了本票,可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。這是非訟程序,程序相對簡便,裁定確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。
支付命令
如果借款金額明確,可以向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。法院不開庭,而是直接把支付命令送達給債務人;債務人收到後 20 日內沒有提出異議,支付命令就會確定,可以作為執行名義。
如果債務人提出異議,就會轉為一般訴訟程序。
民事訴訟
如果雙方對借款有爭議,就需要提起訴訟。依金額不同,請求金額在 10 萬元以下適用小額訴訟,50 萬元以下適用簡易訴訟,程序都比一般訴訟簡便。
第四步:聲請強制執行
取得執行名義後,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常見的執行標的包括:
- 薪資:知道債務人任職的公司,可以聲請扣押部分薪資
- 存款:扣押債務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
- 不動產、車輛:查封後拍賣,以拍賣所得清償
法院在執行程序中,可以依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。不過,如果事先就知道對方在哪裡工作、經營什麼事業,執行起來會更有效率。
如果擔心對方脫產
如果擔心對方在訴訟期間把財產轉走,可以與律師討論是否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,先把財產凍結,等判決確定後再執行。
別忘了時效
一般借款的請求權時效是 15 年,超過時效,對方就可以拒絕還款。如果借款已經很久,請儘早採取行動。
結語:先評估值不值得
走法律程序需要時間與費用。在提告之前,建議先了解對方是否有工作、收入或財產。如果對方名下沒有任何可以執行的財產,即使打贏官司,也可能拿不回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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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為一般性資訊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個案情況不同,請諮詢律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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