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現另一半外遇,很多人第一個念頭是「可以告他嗎?」。自從通姦除罪化之後,常有人以為外遇已經「不用負責」,其實並不是這樣。刑事責任雖然沒有了,民事上的權利仍然存在。
通姦罪為什麼廢除了?
2020 年 5 月,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 791 號解釋,認定刑法第 239 條的通姦罪違憲,並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。立法院也在 2021 年正式刪除了這個條文。
換句話說,現在外遇已經不會被追究刑責,也不能再到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告通姦。
外遇仍然要負民事責任
雖然不再是犯罪,但婚姻中的配偶,彼此負有維持婚姻忠誠的義務。配偶與第三者的不當交往,法院實務上通常認為侵害了另一方「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」,也就是一般常說的配偶權。
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,被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(也就是精神慰撫金)。求償的對象可以是:
- 第三者
- 外遇的配偶
- 或兩人一起
至於要向誰請求、怎麼請求比較有利,涉及訴訟策略,建議與律師討論。
求償有期限,不要拖太久
依民法第 197 條,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:
- 自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(例如知道第三者是誰)時起,2 年內沒有行使就會消滅
- 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,超過 10 年也會消滅
所以如果已經發現外遇,最好儘早整理證據、諮詢律師,避免錯過時效。
法院看重哪些證據?
外遇求償不一定要證明雙方發生性行為。實務上,只要證據足以顯示雙方的往來已經逾越一般社交往來的分際,就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。常見的證據包括:
- 雙方在公開場所同行、出入,以及牽手、擁抱等親密舉止的照片或影像
- 雙方一同出入住處或旅館的時間紀錄
- 證人證詞
- 對方坦承外遇的訊息或錄音(例如對方親口對您承認的對話)
需要特別注意的是,證據必須以合法方式取得。違法取得的資料,不但可能不被法院採用,還可能讓您自己惹上官司。如果不確定手上的資料能不能用,請先請教律師。
也可以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
如果決定結束婚姻,依民法第 1052 條,配偶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」是法定的離婚事由之一;即使無法證明到這個程度,外遇導致婚姻出現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,也可能成為訴請離婚的依據。
當然,雙方若能談妥,也可以協議離婚,不一定要上法院。
精神慰撫金大概多少?
慰撫金沒有固定金額。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的身分、地位、經濟能力,以及外遇的情節、持續時間與對婚姻造成的影響等因素來判斷,不同案件的金額差異很大。
結語:先冷靜,再蒐證
面對外遇,情緒難免激動,但衝動之下的舉動(例如直接找第三者理論、自己跟蹤或偷看對方手機),往往會讓事情更複雜。比較好的做法是:
- 先冷靜下來,想清楚自己希望的結果:修復、求償,還是離婚
- 以合法方式蒐集證據
- 帶著證據諮詢律師,評估下一步
如果您需要協助蒐證,或想先聊聊目前的狀況,歡迎與我們聯繫,初次諮詢免費。
本文為一般性資訊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個案情況不同,請諮詢律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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